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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49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易利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4 月3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原告應提出證物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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