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79號原 告 陳寶貴即國弘工程行 被 告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0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7939號),惟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7號,並經該院裁定移轉本院審理)。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 646,509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