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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79號

原告
陳寶貴即國弘工程行
被告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20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7939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7號,並經該院裁定移轉本院審理)。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6,509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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