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79號
- 原告
- 陳寶貴即國弘工程行
- 被告
-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20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7939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7號,並經該院裁定移轉本院審理)。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6,509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