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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87號

上訴人
良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再偉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0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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