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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87號

上訴人
良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再偉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8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耀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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