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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8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88號

上訴人
欣媒体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媒体傳播事業股
上訴人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龍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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