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7號原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被 告 中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全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