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7號
- 原告
- 桃園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嘉榮律師
- 被告
- 中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2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全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