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7號原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 告 中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全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 月9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