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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告
中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告
上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全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4 月9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120 號)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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