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7號原 告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440,112元,應繳裁 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4,35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