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2號
- 上訴人
- 大同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訴字第332 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