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號原 告 宇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止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901,127元,應繳裁 判費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8,90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