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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告
恆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曜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曜增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7,454 元,應繳裁判費15,75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14,7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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