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8號
- 原告
- 恆瑞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曜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曜增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87,454 元,應繳裁判費15,75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14,7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