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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張震武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集慶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春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8號原   告 集慶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春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880,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8,6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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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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