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張震武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集慶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春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8號原 告 集慶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春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880,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28,6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李家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