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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9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告
泰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對被告春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春奕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643,66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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