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原告
億順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