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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加大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姜義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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