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9號原 告 亞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葉楚融 被 告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49,2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尚應補繳48,21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