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0號
- 上訴人
-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警政署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巷11之3 號
上列上訴人因95年訴字第570 號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1,0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