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0號上 訴 人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巷11之3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95年訴字第570 號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1,0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