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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0號上 訴 人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巷11之3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95年訴字第570 號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01,0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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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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