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9號
- 原告
- 榮邦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昭功
- 被告
-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竹發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費新台幣12,286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