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9號原 告 榮邦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功 被 告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費新台幣12,286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