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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石有為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收受本裁定
  • 被告
    矽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一三號原   告 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鄭華合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矽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矽卡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壹仟玖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伍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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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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