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40號
- 原告
- 同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新加坡商明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明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