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65號原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曾聲請對被告清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清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27,169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17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