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9號原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29,79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1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