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68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29,7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