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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96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郭琇玲林曉芳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告
丁○○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被告
浩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清算人)

      乙○○(清算人)

      丁○○(清算人)

      甲○○(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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