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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告
上評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60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31,7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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