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林望民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上評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2號原 告 上評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60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31,7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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