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2號
- 原告
- 上評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60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31,7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