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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苔碩實業有限公司及蔡

艷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苔碩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16,28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5,84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34,8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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