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22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苔碩實業有限公司及蔡
艷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苔碩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16,288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5,848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34,8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