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22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苔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惟依被告所簽立系爭借據第10條及系爭連帶保證書第6款約定,因系爭借款及連帶保證債務而涉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系爭借據及連帶保證書為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