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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22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苔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惟依被告所簽立系爭借據第10條及系爭連帶保證書第6款約定,因系爭借款及連帶保證債務而涉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系爭借據及連帶保證書為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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