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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51號

原告
千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光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
被告
富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順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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