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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告
ENOMOTO Co.,Ltd.
原告
AMA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之3
被告
九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59,806元(按起訴時即

民國95年3月13日之匯率,為日幣1元兌換新台幣0.2736元,此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外幣匯率歷史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參,是原告

請求金額為日幣10,087,009元,相當於新台幣2,759,806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8,324元 ,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3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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