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80號
- 原告
- ENOMOTO Co.,Ltd.
- 原告
- AMA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之3
- 被告
- 九昱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59,806元(按起訴時即
民國95年3月13日之匯率,為日幣1元兌換新台幣0.2736元,此有
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外幣匯率歷史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參,是原告
請求金額為日幣10,087,009元,相當於新台幣2,759,806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8,324元 ,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7,3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