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3號
- 上訴人
- 特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公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毅典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803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特圓有限公司、公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分為新台幣604,572元、117,859 元,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 元、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