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0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木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806 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95,9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葉菽芬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