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6號
- 原告
- 金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鴻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9,716 元,應繳納之裁判
費為16,3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
15,3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如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