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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69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德錩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呂瑞華
被告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德錩交通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5月27日
    邀同被告呂瑞華、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整,自借款日起以1 個月為1 期,
    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第1 年按年
    息6 %計付,利率固定。自第2 年起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
    碼2.39%機動計算,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每月計付乙次,
    嗣後原告調整上開牌告利率時,按新利率加原加碼計算。遲
    延履行時,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計付,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 個月部
    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加計違約金。惟被告德錩交通
    有限公司就上開借款債務僅繳納本息至94年11月27日止,迭
    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渠
    尚積欠原告本金2,536,645 元整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又被告呂瑞華、丙○○及乙○○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依法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本金2,53
    6, 64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
    據、約定書影本各乙份等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本金2,536,645 元整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
│?(新台幣)  │ 期??????間 │?年利率    │ ???????間 │?年利率  │
├───────┼─────────┼──────┼─────────┼─────┤
│ ?,536,645元 │ 94.5.27~95.5.26  │  6.00%    │94.6.28~94.12.27  │  0.60%  │
│              ├─────────┼──────┼─────────┼─────┤
│              │ 95.5.27~清償日止 │  6.25%    │94.12.27~95.5.26  │  1.20%  │
│              ├─────────┼──────┼─────────┼─────┤
│              │                  │            │95.5.27~清償日止 │  1.25%  │
│              │                  │            │                  │          │
│              ├─────────┴──────┴─────────┴─────┤
│              │ 一、被告第一年所負擔之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利率6%固定計息。    │
│              │     第二年起改按原告排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之2.39%機動計息。   │
│              │                                                                │
│              │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未還本金餘額照上述所│
│              │ ??訂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
│              │???C                                                         │
│              │?T、原告牌告基準利率變動情形如下:                             │
│              │???5年4月10日基準利息為年息3.86%。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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