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69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德錩交通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呂瑞華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德錩交通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5月27日
邀同被告呂瑞華、丙○○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整,自借款日起以1 個月為1 期,
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第1 年按年
息6 %計付,利率固定。自第2 年起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
碼2.39%機動計算,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每月計付乙次,
嗣後原告調整上開牌告利率時,按新利率加原加碼計算。遲
延履行時,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計付,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 個月部
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加計違約金。惟被告德錩交通
有限公司就上開借款債務僅繳納本息至94年11月27日止,迭
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渠
尚積欠原告本金2,536,645 元整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又被告呂瑞華、丙○○及乙○○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依法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本金2,53
6, 64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
據、約定書影本各乙份等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本金2,536,645 元整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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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
│?(新台幣) │ 期??????間 │?年利率 │ ???????間 │?年利率 │
├───────┼─────────┼──────┼─────────┼─────┤
│ ?,536,645元 │ 94.5.27~95.5.26 │ 6.00% │94.6.28~94.12.27 │ 0.60% │
│ ├─────────┼──────┼─────────┼─────┤
│ │ 95.5.27~清償日止 │ 6.25% │94.12.27~95.5.26 │ 1.20% │
│ ├─────────┼──────┼─────────┼─────┤
│ │ │ │95.5.27~清償日止 │ 1.25% │
│ │ │ │ │ │
│ ├─────────┴──────┴─────────┴─────┤
│ │ 一、被告第一年所負擔之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利率6%固定計息。 │
│ │ 第二年起改按原告排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之2.39%機動計息。 │
│ │ │
│ │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未還本金餘額照上述所│
│ │ ??訂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
│ │???C │
│ │?T、原告牌告基準利率變動情形如下: │
│ │???5年4月10日基準利息為年息3.86%。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