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5號
- 原告
- 愿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甲○○
-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 吳金棟律師(無送達代收權限)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所提之書狀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其應補正之事項如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補陳本件被告為幾人:
㈠起訴狀所列「紳寶男飾及歐迪男飾名店」係指1 人或2人。
㈡起訴狀所列之「何金雀」係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或係被告(起訴狀第1 頁係列其為法定代理人,惟第3 頁又列其為被告,不相一致)
二、補提「金冠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需表明其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
㈠如係獨資,需表明獨資者之姓名及住址為何。
㈡如係合夥,需表明其登記之負責人為何人及住址為何。
三、補提「紳寶男飾及歐迪男飾名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需表明欲將之列為被告之公司或商號正確名稱為何,及其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原告於起訴狀第1 頁將被告名稱列為「紳寶男飾及歐迪男飾名店」,惟第2 、3 頁又列其名稱為「紳寶名店」,名稱不明確)。
㈠如係獨資,需表明獨資者之姓名及住址為何。
㈡如係合夥,需表明其登記之負責人為何人及住址為何。
四、補陳起訴狀上所載之「黃柏勳」究係何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係證人(依起訴狀第1 頁所載,黃柏勳係法定代理人,惟依起訴狀第2 頁所載,黃柏勳係證人,時任員警,不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