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5號

原告
愿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上列2人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無送達代收權限)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所提之書狀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其應補正之事項如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補陳本件被告為幾人:

㈠起訴狀所列「紳寶男飾及歐迪男飾名店」係指1 人或2人。

㈡起訴狀所列之「何金雀」係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或係被告(起訴狀第1 頁係列其為法定代理人,惟第3 頁又列其為被告,不相一致)

二、補提「金冠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需表明其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

㈠如係獨資,需表明獨資者之姓名及住址為何。

㈡如係合夥,需表明其登記之負責人為何人及住址為何。

三、補提「紳寶男飾及歐迪男飾名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需表明欲將之列為被告之公司或商號正確名稱為何,及其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原告於起訴狀第1 頁將被告名稱列為「紳寶男飾及歐迪男飾名店」,惟第2 、3 頁又列其名稱為「紳寶名店」,名稱不明確)。

㈠如係獨資,需表明獨資者之姓名及住址為何。

㈡如係合夥,需表明其登記之負責人為何人及住址為何。

四、補陳起訴狀上所載之「黃柏勳」究係何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係證人(依起訴狀第1 頁所載,黃柏勳係法定代理人,惟依起訴狀第2 頁所載,黃柏勳係證人,時任員警,不相一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