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5號
- 原告
- 愿崧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吳金棟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被告乙○○、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年籍資料,逾期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5年4 月24日追加被告乙○○、丁○○,其於追加訴狀上所載被告2 人之地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告亦未提出被告2 人之確實年籍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本院業於95年5 月23日庭訊時諭知原告應於7 日內補正,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於法不合,爰再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