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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5號

原告
愿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被告乙○○、丁○○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年籍資料,逾期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5年4 月24日追加被告乙○○、丁○○,其於追加訴狀上所載被告2 人之地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告亦未提出被告2 人之確實年籍資料,致無法送達文書。本院業於95年5 月23日庭訊時諭知原告應於7 日內補正,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於法不合,爰再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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