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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告
欣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以上節本係照正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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