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 台灣山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建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劉奕滌即聯倉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3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218,92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2,5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