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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陳婉玉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台灣山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建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劉奕滌即聯倉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   台灣山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建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劉奕滌即聯倉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3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218,92 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2,5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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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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