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 台灣山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九鳩啟司 被上訴人 建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劉奕滌即聯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