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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告
美商樂思化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被告
華益企業社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被告
喜福林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告
鏵銪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丁○○
代理人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律師
複代理人
張英郎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王榆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 月15日上午10點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

二、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具狀扼要說明其所主張先位及備位訴之聲明及法律依據各為何?又其先位及備位聲明之順序,可否異位主張,請併予說明。並請將繕本逕送對造取具回執到院憑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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