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美商樂思化學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邱天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良夙律師
- 被告
- 華益企業社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喜福林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鏵銪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丁○○
- 代理人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師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英郎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廣律師
王榆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16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