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號原 告 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複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