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 告 名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永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6月16日裁 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6月2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