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原 告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692,209元,應繳裁判費55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3,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