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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   告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被   告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鄭凱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四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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