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 告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被 告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鄭凱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四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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