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 原告
-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富律師
- 被告
-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鄭凱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四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