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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62號

原告
宜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惠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惠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裁判費77,2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

76,23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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