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8號原 告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桃園縣中壢市元生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仁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