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 上訴人
- 晉怡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上訴人
- 甲○○
乙○○
丁○○
衖16號
戊○○
1
丙○○
衖1號2樓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1 月13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2 月2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