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增資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國聯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增資股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9,000,000元,應繳裁判費金額355,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354,2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