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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返還增資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告
國聯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之3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之3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增資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民國92年12月間訂有投資協議書,依協議書第6條記載: 本協議書如生任何爭端,兩造均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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