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增資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國聯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丙○○ 之3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增資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民國92年12月間訂有投資協議書,依協議書第6 條記載: 本協議書如生任何爭端,兩造均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