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 訴 人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上訴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12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陳雪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