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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郭琇玲林哲賢陳雪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訴人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12號

上列上訴人因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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