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來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上
-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12號
上列上訴人因95年度重訴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